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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要债公司: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次数:23        返回列表
东阳要债公司: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借贷合同属于一种民事契约关系。作为债权人(索债方),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以及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债权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借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债务人曾经向其借款。
 
2.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作为债务人(被债方),债务人应当对借贷关系提出异议时,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驳斥债权人提出的主张,例如提供与借贷相关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明没有借款行为或还清了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主张的借贷事实已经被债务人承认,那么债务人就不必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债权人来证明其他与借贷纠纷有关的事实。此外,对于缺乏书面凭证的借贷情况,法院会根据各种证据的综合性、真实性等进行综合评估,来确认借贷关系。
 
以上所述是一般情况下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但具体的案件可能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在处理实际借贷纠纷时,建议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操作。